自從工商部門全面實施了認繳制,在降低了準入市場門檻的同時,實行“寬進嚴管”政策,措施之一就是將不誠信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單,進而將不予改正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就是大家俗稱的“黑名單”。進了黑名單之后非常麻煩,工商會在系統對你企業上鎖,你公司如果有變更、年檢等業務也辦理不了。 而且工商解鎖會相很繁瑣,異常名錄的企業法人也不能在別的公司再擔任法人。種種后果,都讓我們極力的想避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中。而避免的前提必須要了解在什么情況下企業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相關條例,按照規定,企業有4種情形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
1. 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未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且予以公示。
2.企業未按規定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工商局將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如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企業信息的話,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工商局將作出把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3. 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在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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