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來混,當然是要賺錢,普通話叫“糊口”,廣東話叫“搵食”,英文叫“work for food”。
而除了少數老板外,咱多數人是為老板工作,靠老板發工資來賺錢。
那與咱們息息相關,甚至是“生死相關”的發工資,你真的了解嗎?
企業應何時發工資?
勞動法工資支付說明:
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寫明或與員工約定發工資的固定日期,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1個月的(即除了年工資、季度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7日;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所以大多數企業都是每月10號發上個月的工資,部分企業是每月15號。
但在現實中,仍然有一些企業是在15號之后,20幾號發工資,這種情況當然是違反上述規定的。
但法規在最后有說:各地區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工資支付規定》補充規定第4項第2款規定: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因此,那些20幾號發工資的企業若被問及,會說自己是因為資金周轉不靈,這些企業也沒有工會,加上勞動行政部門對其排查起來成本較高,所以對于這樣的企業,員工暫時也沒什么對策可行。
可但是,如果企業拖了超過1個多月甚至更久,員工是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的,仲裁不成,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遇到節假日,發工資提前還是押后?
當企業在規章制度中寫明或與員工約定發工資的固定日期后,就應該每月準時于當日發工資。
但由于發工資時要發工資條,這樣當員工對自己的工資有疑問才能及時反應給單位,所以發薪日遇到節假日時,不能發工資。
那應該提前到上一個工作日,還是延后到下一個工作日呢?
《工資支付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條必須要列明哪些東西?
法規規定,企業應當在實際出薪日的前后將工資條發到員工手里,而且還要做好保密措施,否則不合法。
在實踐中,工資條的形式不多,一般都是紙質的或郵件形式,也有企業用微信企業號私人信箱。
工資條上應當有:
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
基本工資、加班時間、加班工資
請假扣款、其他扣款
社保(單位繳納)、社保(個人繳納)
公積金(單位繳納)、公積金(個人繳納)
個人所得稅、總計實發金額。
如果員工對企業負有經濟損失的賠償,也應該單獨體現在工資條里。
《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并將明細告知勞動者。
企業發工資的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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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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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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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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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總之途徑不是問題,只要發的是法定貨幣(RMB)就可以,法規規定發工資不能以非貨幣的方式。
《工資支付規定》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所以像有的企業用禮品、代金券、刷卡金等非貨幣形式來發工資或抵扣部分工資是不合法的。
工資可以代領嗎?
可以。
《工資支付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理。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代領工資一般都是現金才代領,銀行轉賬沒代領這一說,現金代領委托的若不是親屬,最好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不然有的企業會不讓代領。
其實啊,員工作為一個個體,與企業相比,自然是弱勢的一方,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規定》等法規都更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如果你發現你所在單位有以上違法事項,你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當然,咱肯定怕丟了飯碗,但要不要仲裁的選擇權還是在我們手里,成年人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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