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不屬于重復征稅,個體戶銷售商品達到起征點后需要繳納稅款。
個體戶銷售商品需要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是對每一個交易環節征收,只要商品在不停的被交易,沒有退出流通環節,就要在交易環節繳納稅款。
至于問題里描述的重復征稅,增值稅稅制設計時就已經考慮到這一問題。增值稅只對本次交易環節增值的部分征稅。增值稅有進項稅和銷項稅,銷項稅減去進項稅才是應該繳納的稅款,這樣就可以避免重復征稅。
舉個例子來說,A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本月從B公司購進10萬元商品,本月把這批商品按照20萬元賣出去,該如何繳稅?
B銷售商品時,10萬*17%=1.7萬元。
A銷售商品時,20萬*17%=3.4萬。為了避免重復繳稅,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可以抵稅,A實際繳納稅款3.4萬-1.7萬=1.7萬元。
在來說個體工商戶,大部分個體工商戶都是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C本月購進10萬商品,以20萬銷售出去。因為小規模納稅人不準抵扣進項,那就出現重復征稅,所以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稅率繳稅,而不是按照17%的稅率繳納。這樣,'C繳納20萬*3%=0.6萬。
所以,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時,超過起征點應當繳納稅款,也不屬于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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