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現就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榻ㄖこ汤享椖刻峁┑慕ㄖ⻊,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ǘ榧坠┕こ烫峁┑慕ㄖ⻊、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04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公告出臺背景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有三種: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另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服務,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2017年9月,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將“簡化建筑業企業選擇簡易計稅備案事項”列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的一項任務,限時改進落實。據此,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ㄒ唬┟鞔_了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均實行一次備案制。納稅人只需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
。ǘ┟鞔_了納稅人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所需資料的范圍。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的資料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的資料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ㄈ┟鞔_了稅務機關實施后續管理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明確了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時受理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的稅務機關。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三、公告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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