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 |
具體項目 |
一般規定 |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提供應稅服務 |
特殊規定 |
1.視同銷售行為 2.混業經營行為 |
(一)一般規定
增值稅應稅服務具體范圍:
行業 |
應稅服務 |
具體內容 |
1.交通運輸業 |
(1)陸路運輸服務 |
包括鐵路、公路、纜車、索道、地鐵、城市軌道、出租車等運輸 |
(2)水路運輸服務 |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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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空運輸服務 |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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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道運輸服務 |
通過管道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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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郵政業 |
(1)郵政普遍服務 |
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
(2)郵政特殊服務 |
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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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郵政 |
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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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信業 |
(1)基礎電信服務 |
利用固網、移動網、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及出租出售寬帶、波長等網絡元素 |
(2)增值電信服務 |
提供短信、電子數據和信息傳輸及應用服務等 |
行業 |
應稅服務 |
具體內容 |
4.現代服務業 |
(1)研發和技術服務 |
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
(2)信息技術服務 |
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
|
(3)文化創意服務 |
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
|
(4)物流輔助服務 |
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
|
(5)租賃服務 |
(1)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2)含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17%) (3)含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11%) (4)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租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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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鑒證咨詢服務 |
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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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廣播影視服務 |
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
|
(8)商務輔助服務 |
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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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現代服務 |
指除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現代服務 |
行業 |
應稅服務 |
具體內容 |
5.建筑服務 |
工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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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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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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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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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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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服務 |
貸款服務 |
貸款、融資性售后回租 |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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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服務 |
人身保險服務、財產保險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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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轉讓服務 |
金融商品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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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活服務 |
文化體育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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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醫療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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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娛樂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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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住宿服務 |
||
居民日常服務 |
||
其他生活服務 |
行業 |
應稅服務 |
具體內容 |
8.銷售無形資產 |
技術 |
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 |
商標著作權 |
||
商譽 |
||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
||
自然資源使用權 |
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土地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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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銷售不動產 |
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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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物 |
征稅范圍 |
具體項目 |
一般規定 |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提供應稅服務 |
特殊規定 |
1.視同銷售行為 2.混業經營行為 |
(二)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
下列視同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受托方)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行為4--8項歸納:(畫圖)
貨物類型 |
用途 |
稅務處理 |
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 |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投資;分配;無償贈送 |
視同銷售,所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可以抵扣 |
購買的貨物 |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1.不視同銷售,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
投資;分配;無償贈送 |
視同銷售,所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可以抵扣 |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多選題】根據增值稅規定,下列行為屬于視同銷售的有( )。(2013年)
A.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B.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C.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
D.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E.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答案】BCE
2.混業經營
(1)混業經營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
(2)稅務處理:①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征收率計算納稅;②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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