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行編碼開票之前,發票上顯示什么品名,完全取決于開票方,部分取決于受票方,說完全取決于開票方是因為,票面品名是開票方打字打上去的,想打什么就打什么;說部分取決于受票方是因為,受票方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向開票方提出具體的品名要求。
2016年2月19日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進行編碼推廣的試點工作。2016年5月1日起,總局要求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這一階段的發票開具,由原來開票方在票面上直接敲品名,變成由開票方在開票時選擇相應的編碼,編碼自動帶出對應的品名。總局發票電子底賬系統可以通過新系統上傳數據讀取開票信息,進行分析比對,較之原來,大大先進一步。
就像筆者在不公平的稅事:你選編碼我不知中所說一樣,納稅人開票編碼的選擇、編碼與品名的對應、以及編碼對應稅率的設定,都沒有嚴格的勾稽校驗關系。也就是說,納稅人錯誤選擇編碼,受票方和系統都難以發現,試想,系統的信息來源本身就是錯的,又如何能夠實現精確的管控呢?
敏銳的政策制定者從善如流,出臺了45號公告,通過在票面顯示編碼簡稱的方式,完美的堵住了這一漏洞,開啟了以票控稅的新時代。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在乙汽車4S店維修汽車,支付修車費896.20元,乙店向其開具專票1張,正確的開票方式是應當選擇「202」編碼,票面顯示品名為「修理修配勞務」。
乙店開票員工在編碼「109031001」(機動車(汽車)零配件)下設置了下級編碼「10903100101」,自定義品名為「維修費」,開出去的發票品名顯示為「維修費」。甲公司看到看到品名無誤,自然不會拒絕。
電子底賬系統讀取到的數據信息為:乙汽車4S店向甲公司銷售了價值896.2元的機動車零配件,而不是修理修配勞務。這一點顯然會對甲乙雙方帶來風險的隱患,說輕了屬于開票有誤,說重了屬于開具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
如果上例發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乙店仍然按照上述方式開票,票面顯示就變成了這個樣子,原形畢露了。

這時候,甲公司就要長個心眼了,票面顯示「*交通運輸設備*維修費」的意思是,他向你銷售的是交通運輸設備,屬于貨物,而不是修理修配勞務,開錯了,應當立即退回,要求對方重開。
簡單地歸納一下,如果一張發票票面顯示*A*B,可以粗略的這么來判斷是否正確:
1、A代表編碼簡稱,B代表具體的品名。
2、納稅人無法更改A,但可以更改B,詳見:發票開具:如何做到開票品名與稅收編碼正確匹配?。
3、A和B應當具備邏輯上的關系,如*生活服務*培訓費是對的,而*現代服務*培訓費就是錯的,因為培訓費對應的末級編碼為「非學歷教育服務」,上級編碼為「教育服務」,再上級編碼為「教育醫療服務」,再上級編碼是「生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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