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免)稅申報
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在2018年4月18日前,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特別強調:根據出口企業2107年度出口報關單信息以及出口退(免)稅申報情況,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將在2017年3月31日的月度反饋數據包中一并反饋出口未申報提醒數據,請各出口企業及時升級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及時接收反饋數據(含出口未申報提醒數據),并及時核對,防止超期漏申報情況的發生。
(二)無相關電子信息導致無法預申報的報備
如果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申報退(免)稅的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應在2018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報送的退(免)稅憑證資料齊全,且《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與憑證內容一致的,企業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可不受該時間點限制。未按規定在時間點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企業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
(三)特定原因延期申報申請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2018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逾期申請的,不再受理此類申報。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收匯期限
出口貨物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規定情形,不能收匯或不能在2018年4月18日前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申報時需提供收匯憑證的除外),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另外: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