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免予匯算清繳,是否意味著起征點提高到了“12萬”?
回答:不是。
大家通俗理解的起征點,應該是任何居民個人都享受的減除費用一年6萬元,年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無需繳稅,已預繳稅款可以退稅。
年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人不用匯算清繳,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在收到各類綜合所得時,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了扣繳義務。
如果符合這個條件,納稅人本身已經預繳了稅款,只是豁免預繳稅款之外的差額補稅部分,但之前的預繳稅款是不退還的。如果起征點是12萬,納稅人不應該繳稅,則預繳稅款是要退還的。
如果不符合這個條件,納稅人即使年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仍然要匯算清繳補稅。
另外,這個免予匯算政策適用期是兩年,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從2021年起,如果沒有新的政策出臺,只要有應補稅額,不管年綜合所得收入是否超過12萬,都應辦理匯算清繳。
2. 豁免匯繳義務中的年收入12萬元,是毛收入,所得,還是收入額?
回答:毛收入。
44號公告規定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條件是“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明確指出是收入。
收入、收入額和所得的區別是:
收入(毛收入)-費用-免稅收入=收入額
收入額-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贈=所得
3. 豁免年收入12萬元以下人群匯繳義務,我還能否申請退稅?
回答:可以。
該政策只是一個稅收優惠,在應補稅額不超400元時,可以豁免匯算的程序義務和補稅的實體義務。但如果有應退稅額,仍然可以申請退稅。
政策依據:
豁免條款的表述:“無需辦理年度匯算”,并未禁止年度匯算;
申請退稅的表述:“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兩者并不沖突。
4.豁免了匯繳義務,那稅款還用不用補繳?
回答:是的。
這個政策事實上是一個稅收優惠;砻饬藚R繳的一系列程序義務,收入、扣除無需要匯總,應納稅額無需計算,稅款自然無需補繳。
5.我自已計算時扣除了專項附加扣除、捐贈后補稅不足400元, 還用申報嗎?
回答:需要申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但不用補稅。
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判定納稅人是否需要匯算清繳,依據納稅人申報的各類收入和扣除信息。如果納稅人未申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系統無法掌握,可能會判定其需要匯算清繳。
如果納稅人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申報(包括自行申報和委托單位申報)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最后算出應補稅額低于400元,仍然不用補稅。
6.2019年度已按一次性獎金處理,匯算清繳時是否可以并入綜合所得?
回答:可以
答案是明確的。公告2019年第44號解讀:“ 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提示:
① 如果選擇單獨計稅,匯算清繳時,原來的一次性獎金信息是不會出現在申報表中的。即如果選擇單獨計稅,以前單獨計稅的一次性獎金,在匯算清繳時無需操作。
② 如果選擇并入綜合所得,需要將一次性獎金填入工資薪金所得,并將原來繳的稅額填入已繳稅額中實現合并計稅。
7.2019年度多家單位分別申報了一次性獎金,匯算清繳時是否可以合并為一筆一次性獎金?
回答:不可以
按照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申報過多筆一次性獎金的,可以保留其中最大的一筆單獨計稅。其余一次性獎金均需要填入工資薪金所得,并將稅額填入已繳稅額中實現合并計稅。
8.2019年度沒有用過一次性獎金的公式,是否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拆分一部分收入做一次性獎金申報?
回答:不允許。
如果2019年度沒有使用單獨計稅公式,視為全部申報了正常的工資薪金所得,系統里并不體現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拆分收入,會導致匯算清繳時申報的工資薪金所得收入低于年中預扣預繳時申報的收入,導致數據錯誤,引發稅務機關監控。
另外,匯算清繳內容不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匯算清繳申報表中不體現全年一次性獎金。
(納稅人可能的操作:更正2019年某個屬期的工資申報,更正為一次性獎金。注意防范風險,看工資制度、一次性獎金發放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如果造假,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9、扣繳義務人是否必須代理單位雇員申報?
回答:不是。
在員工提出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請求后,扣繳單位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一是代辦,二是培訓、輔導其完成(注意是輔導其完成)。
時間要求: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 (逾期未確認的扣繳義務人不再為其辦理。)
扣繳單位和納稅人應留存提交書面確認資料的證據。
遺留問題:納稅人申請代辦,扣繳單位未及時辦理,納稅人是否還需要承擔逾期責任?逾期的滯納金由誰來承擔?
10、如果有換工作的情況,員工是否任選一個單位做匯算清繳?
回答:員工選擇扣繳單位申報的前提條件是:在納稅年度,這些扣繳單位都向其支付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連續性勞務報酬。
分兩種情況:
① 納稅人王某2019年1-6月在A單位工作,7-12月在B本單位工作。則王某可任選一個單位申報。2019年度有多家任職單位,即可選擇其中任何一家。
② 稅人王某2019年1-12月在A單位工作,2020年1月離職跳槽到B單位,則2019年度只有一個任職單位,王某只能選擇A單位申報。
11、委托申報與集中申報的區別
回答:一個是委托中介機構;一個是委托納稅年度內任職過的扣繳單位;
前者可以拒絕委托;后者要么接受委托,要么輔導、培訓并幫助其完成匯繳;
前者有償,后者無償;
前者不提供任何的預填服務,需要納稅人將所有信息提供給受托的中介機構;后者,系統提供自動計算功能,即提供在本單位的扣繳信息。但納稅人需要提供在其他單位的扣繳信息和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收入信息。
12、納稅人自行繳納的三險是否可以扣除?
回答:可以
納稅人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是社會保險均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需要填寫繳納地點。
個稅法第六條: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靈活就業身份繳納的社會保險,符合以上定義,可以扣除。
13、納稅人在2019年補繳以前的三險一金是否可以扣除?
回答:納稅人2019年如果一次性補繳的多年的,視為2019年的支出項目,可以在2019年匯算清繳計算扣除,但是不能超過當年可扣除的限額(根據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算的上限),能否全扣要看是否超過限額.
14、納稅人在兩省分別繳納的社保是否允許扣除?
回答:按照社保法規定,兩處繳納社保,退休時無法享受雙重待遇,需要對其中一處進行清退處理。
稅法第六條: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兩處均為超范圍和標準,能否扣除爭議較大。
建議:所有社保交費都由社保機構核定,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應由社保機構來認定,屬于社保機構的職權范圍。只要是實際繳納過的社保交費,都經過了社保機構審核;另外,納稅人確有實際支, 出,對這部分征稅,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在沒有明確規定前,建議先不作處理。
15、勞務報酬填寫收入時是否包含代開發票的增值稅和附加稅?
回答:
增值稅是價外稅,收入應當為不含增值稅收入?偸杖胫袘摽鄢l票中的增值稅稅款,但是不能扣除附加稅款。
附加稅款需要在報表第七欄,其他扣除合計中第四項“允許扣除的稅費”中填寫。
16、同時存在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6萬元是否可以選擇性扣除?
回答:
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只要有綜合所得,必須在綜合所得中扣除;沒有綜合所得的,才能在經營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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