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可以選擇在預繳申報階段和匯算清繳階段享受。
關于2021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答: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以在預繳申報階段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需要填報什么表單?
答: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行次“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方明細行次,通過下拉列表選擇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堆邪l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發布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繼續有效。另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具體樣式及填寫說明見文件。
企業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時,可以自主選擇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企業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當包括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據項,且邏輯關系一致,能準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答:一、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在預繳申報階段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辦理渠道有哪些?
答:通過預繳申報階段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具體申報渠道可分為兩種:
1.江蘇省電子稅務局
2.辦稅服務廳
答: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如果同時從事制造業和其他業務是否可以享受制造業企業新政?
答: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可以適用制造業企業新政。
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具體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企業委托境外研發過程中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答:為加快企業技術進步,鼓勵國際間技術交流,《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改變原有規定,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為了鼓勵企業參與研發和多購買境內的研發服務,文件規定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舉例:
A企業(制造業)2020年委托非關聯境外B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
A企業支付給B企業110萬元;
A企業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120萬元;
A企業委托境外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10×80%=88萬元;
A企業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部分:120×2÷3=80萬元;
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為80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2020年,A企業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120+80)×75%=150萬元;
同樣業務如果發生在2021年,A企業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120+80)×100%=200萬元。
答:根據《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保留哪些留存備查資料?
答: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1.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2.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4.“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5.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6.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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