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開具符合規定的上述“不征稅發票”時并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對應的銷售額自然也就無需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中體現。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為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開具編碼為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的“不征稅發票”所取得的預收款,雖不需要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中填報,但需在所屬申報期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按3%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一般計稅2%;簡易計稅3%)預繳增值稅。
因此,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取得預收款,開具編碼為612“建筑服務預收款”的“不征稅發票”時,對應的預收款雖不需要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中填報,但需在所屬申報期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按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可見,其他的不征稅項目所取得的對應款項,均不需要在所屬申報期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若系統出現與開票系統比對不一致的提示,納稅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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