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5年第4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為優化納稅服務,促進稅法遵從,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江蘇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二、實名辦稅是指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前,國稅機關首先對其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核實和確認。 三、江蘇省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四、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影印件、電話號碼、人像信息等。國稅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ㄒ唬┚用裆矸葑C、臨時居民身份證;
。ǘ┲袊嗣窠夥跑娷娙松矸葑C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ㄈ└郯木用駚硗鶅鹊赝ㄐ凶C、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ㄋ模┩鈬褡o照。
五、辦稅人員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提供以下信息資料,國稅機關核實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國稅機關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
。ㄒ唬┺k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ǘ┺k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ㄈ┺k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六、辦稅人員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須實名辦理:
(一)未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的;
。ǘ⿲嵭小叭C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首次辦理國稅業務及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
。ㄈ┺k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發票真偽鑒別等發票類業務的;
。ㄋ模╅_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的;
。ㄎ澹┪丛趪悪C關辦理稅務登記,因臨時經營需要代開發票的;
。╅_通網上辦稅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據信息維護的。
七、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六條所列涉稅事項時,應在國稅機關進行身份信息核實、確認后方可辦理。身份信息未通過核實、確認的辦稅人員,國稅機關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經核實、確認后方可辦理。
八、辦稅人員暫無法提供授權單位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或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經國稅機關采集、核實和確認身份信息后辦理當日涉稅事項。
九、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屬于下列類型的納稅人,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ㄒ唬┍粐悪C關列為重點監控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的;
。ǘ┍粐悪C關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
。ㄈ┯兄卮蠖愂者`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一、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國稅機關辦理登記的納稅人,辦稅人員需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定涉稅事項的,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到所在地國稅機關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應在國稅機關告知后,及時進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二、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公告第十條規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經告知未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的,國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涉稅事項。
十三、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簽署誠信納稅承諾。
十四、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1月26日
關于《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轉變職能、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要求,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全面推進我省國稅系統稅收管理改革,需要通過實施辦稅人員實名辦稅,促進納稅誠信體系建設。 納稅人相關辦稅人員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是誠信辦稅的重要基礎,在全省實行實名辦稅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全國已有多個領域基于公共利益安全和公民誠信檔案建設的考慮,先后實行實名制,如2010年9月,我國工業與信息化產業部宣布正式實施手機實名制;2015年1月1日,交通運輸部推行實施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等。今年以來,我省多個地區已在辦稅服務中試行實名辦稅并取得了較好成果。 二、制定目的和適用范圍 辦稅人員實名辦稅對推進依法誠信納稅、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有重要意義,公告把實名辦稅作為稅收誠信建設的重要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實行實名辦稅,加強稅收誠信建設,既要完整采集、核實確認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建立數據支撐,又要貫徹落實簡政放權的工作要求,在征納交互環節進行實名信息采集、核實和確認以提高實名辦稅的效率和準確度,為誠信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納稅服務。公告規定,在江蘇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另外,結合實際情況,公告規定,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被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主要制度 。ㄒ唬⿲嵜k稅的內涵 為適應建立健全納稅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國稅機關在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事項之前,利用現代身份識別技術,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核實和確認。公告對實名辦稅的內涵做了明確規定,實名辦稅是指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前,國稅機關首先對其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核實和確認。 。ǘ┥矸菪畔⒌谋C芰x務 確定國稅機關為辦稅人員身份信息的管理機關,規范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與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實名辦稅中涉及的辦稅人員信息安全。公告規定,江蘇省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ㄈ┺k稅人員身份信息的范圍 辦稅人員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實名辦稅的基礎,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采集范圍的確定將最終影響實名辦稅的成效。公告規定了需采集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影印件、電話號碼、人像信息等。同時,公告明確了有效身份證件的范圍,國稅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1.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外國公民護照。 (四)實名辦稅業務的范圍界定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涉稅風險,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等的規定,確定需要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涉稅事項。公告規定,辦稅人員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須實名辦理: 1.未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的; 2.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首次辦理國稅業務及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 3.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發票真偽鑒別等發票類業務的; 4.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的; 5.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因臨時經營需要代開發票的; 6.開通網上辦稅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據信息維護的。 (五)實名辦稅的資料 實名辦稅資料包括辦稅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授權文件,在納稅人與辦稅人員之間建立關聯關系,從而實現涉稅事項辦理的實名跟蹤和動態記錄。公告規定,辦稅人員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提供以下資料,國稅機關核實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1.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2.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3.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維護 基于保障納稅人權利和構建納稅誠信體系的需要,辦稅人員應配合國稅機關的工作,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公告規定,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的,國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涉稅事項。為保證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稅風險,納稅人的辦稅人員信息應及時維護。公告規定,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ㄆ撸⿷鼻闆r的處理 為優化納稅服務,辦稅人員當場提供授權單位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或代理合同(協議)原件確有困難的,公告規定,辦稅人員暫無法提供授權單位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或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經國稅機關采集、核實、確認身份信息后辦理當日涉稅事項。 。ò耍╋L險管理控制 為加強納稅人風險管控,對特定納稅人,須在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進行實名信息采集、核實和確認后,辦稅人員才能進行本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涉稅事項的辦理。公告規定,屬于下列類型的納稅人,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1.被國稅機關列為重點監控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的; 2.被國稅機關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 3.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 。ň牛⿲嵜k稅的過渡 為保證實名辦稅過渡期內存量納稅人能夠順利辦理涉稅事項,確保實名辦稅平穩過渡,公告規定,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國稅機關辦理登記的納稅人,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涉稅事項,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到所在地國稅機關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國稅機關辦理登記的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十條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應在國稅機關告知后,及時進行身份信息的采集,否則,國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涉稅事項。 。ㄊ┘{稅人的誠信納稅承諾 為實現征納互信,促進納稅人誠信辦稅,提高稅收遵從,公告規定,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時,須簽署誠信納稅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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