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總結:
第一、開票方企業去稅局申報發票丟失,并接受簡易行政處罰(一般1000元以下)。
第二、聯系報社(一般省級報社即可)登報掛失。以免發票被盜用,規避潛在的風險。
第三、如果購買方未認證,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需要開票方去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并寄送記賬聯復印件,購買方憑證明單和復印件認證、作為賬務處理原始憑證。
第四、如購買方已認證,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需要開票方去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并寄送記賬聯復印件,購買方憑證明單和復印件作為賬務處理原始憑證。
第五、如果只丟失了發票聯或抵扣聯中的一張,則無需開具證明單,憑借發票聯或抵扣聯的復印件入賬或者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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