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已經結束,很快就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關鍵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在實際中,不少企業實際發生了與經營有關的成本和費用,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如發票)。那么該情況下,這部分成本和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呢?
案例
甲企業實行零庫存管理,原材料根據訂單所需來購買,用多少買多少。甲企業在2017年8月采購原材料一批,金額10萬元,該材料已領用并投入生產。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止,甲企業仍未取得該批材料的發票,那么甲企業在進行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批未取得發票而實際領用的原材料成本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析
該案例可分以下情形:
情形1:如果甲企業在2018年5月31日匯算清繳結束前,能夠取得該批原材料的發票,則可在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情形2:如果甲企業在2018年5月31日匯算清繳結束時,仍未取得該批原材料的發票,匯算清繳時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說明的是“不得提前扣除的”僅僅是針對材料費,而不涉及其他材料結轉的成本。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時,按照 “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進行處理。案例中該筆費用屬于2017年度的,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需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方可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注意: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以上來自網絡,僅供學習使用!
【江海會計,服務江! 南通公司注冊 _南通注冊公司_南通代理記賬_南通注冊公司代辦 聯 系 人:張會計【江海會計】 電話/微信:【15851208513】 地 址:南通市通甲路6號中江國際廣場4幢A座807室(中江電商港) 24小時咨詢熱線:15851208513 南通公司注冊 _南通工商代辦_南通代理記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