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一)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2.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房屋等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其他個人出租房屋等不動產,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包括:采取預收款形式或者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或者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個體工商戶出租房屋
1.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2.個體工商戶出租房屋等不動產(非住房)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稅率為11%;
個體工商戶出租房屋等不動產(非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征收率為5%。
二、房產稅
個人出租房屋(非住房),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印花稅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次序為:
(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納稅義務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適用于房屋轉租)
(三)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四)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如有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其他符合規定的對象進行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提示:有些省市對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是實行的核定征收方式,按租金收入直接乘以征收率(如2%;1.5%等)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具體遵循當地的征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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