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勞務派遣因有利于用工單位用人的靈活性、并能降低一定程度的用工風險,深得很多企業的青睞。但是,雖都是勞務派遣用工,因工人工資的支付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在稅務上會存在差異。本文小編將通過案例來為你找“差異”。
勞務派遣是什么?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員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但用工關系則發生于派遣員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
表現為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機構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實際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而勞務派遣機構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
案例
T企業是某品牌快消品制造商,季節性用工明顯。目前T企業有員工1000多人,其中屬于T企業自主招聘的約有150人,(即員工直接與T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等都是T企業直接對應)這部分員工主要是管理人員及一部分一線工人。
剩下的800多人是屬于勞務派遣用工(即T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協議,“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員工主要是技術人員及一線工人,他們的出勤考核、報酬標準基本上與自主招聘的員工一致。該部分員工按支付工資的方式不同可為A類與B類。(以下簡稱為派遣A類及派遣B類)
派遣A類員工的工資是由T企業轉賬到勞務派遣公司賬戶,再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給員工個人,勞務派遣公司向T公司提供發票(在發票中注明工資、社會保險各多少)。
派遣B類員工的工資是直接由T企業發放給個人,T企業每月只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費。
補充資料
2017年,屬于T企業自主招聘的員工工資總額為1000萬元,派遣A類員工工資總額為1500萬元,派遣B類員工工資總額為1200萬元;另外,2017年度T企業發生合理的職工福利費共計150萬元。
問題一:上述案例中,員工工資是否都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的相關條例,賬務處理可適當靈活,以下可供參考。
(1)自主招聘的員工工資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計提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貸:現金/銀行存款
(2)派遣A類員工工資直接計入相關成本
計提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勞務成本(派遣人員)
貸:其他應付款-勞務派遣公司
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時
借:其他應付款-勞務派遣公司
貸:銀行存款
(3)派遣B類員工工資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并設置相關二級科目
計提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派遣人員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派遣人員工資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派遣人員工資
貸:銀行存款
問題二:T企業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發生的150萬福利費是否要做納稅調增?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案例中派遣B類員工工資也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福利費扣除的依據。
T企業2017年度福利費的扣除標準為:(1000+1200)*14%=308萬元。而T企業2017年度實際發生的合理福利費是150萬元。所以,T企業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福利費部分不需要做納稅調增。
問題三:假設T企業是通過國家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派遣A類人員及派遣B類人員中均有技術研發人員,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他們的工資都可以加計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所以,派遣A類的研發人員工資,可以加計扣除,派遣B類的研發人員工資不可以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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