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法)(2018版)對列舉的9個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于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對其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但在實務操作中仍存在著大量的爭議,本文就其中之一“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區別進行分析。
一、基本范圍
實施條例第六條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所得進行了范圍的厘定:
1)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經營所得,是指:
A.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B.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C.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D.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二、稅目、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1、稅目
根據新個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務報酬和生產經營作為兩個獨立的稅目。勞務報酬屬于綜合所得的四項之一,居民個人按照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次分項計算個稅。
2、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新個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適用稅率
根據新個稅法第三條的規定,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扣繳方式
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同時規定,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或者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從上述的規定可以得出,勞務報酬采取扣繳義務人對居民個人預扣預繳或對非居民采取扣繳的方式,居民個人在年度終了后的6個月內辦理匯算清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辦理納稅申報。而經營所得實行的是自行申報的方式,期限內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四、風險收益
1、勞務報酬屬于未完全列舉的形式。
因為勞務報酬所得除了26項正列舉所得外還有其他勞務所得這樣的表述。同時應看到,在26項正列舉中的醫療、咨詢和經營所得中的“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的醫療、咨詢相互重疊。
2、是否辦理營業執照不可以作為二者的分水嶺
當然,辦理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的范疇,在此不考慮合伙企業的特殊的股息紅利等具有爭議的點。但是未辦理營業執照不必然等同于提供的服務應歸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1)《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對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第三條對文件規定的個體工商戶進行了范圍的界定:
A.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B.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C.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上述的規定中雖然包括了持照個體工商戶,但還包括兩類個人,可見,辦理營業執照并不是作為采取對應個稅計稅辦法的唯一標準,而范圍界定中和實施條例中的經營所得是高度重合。
2)《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指出:
A.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
B.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這里的主要區別,筆者認為是,前者主要是以工效掛鉤形式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經營的最后成果并不屬于其所有;后者是上繳承包承租費之后,經營所得歸其所有。
4)《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指出: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5)《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對臨時經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所得稅的若干政策規定》(滬稅政四[1993]25號)對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生產、經營的臨時經營納稅人(以下簡稱無照納稅人)采用按銷售額(營業額)定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梢,無照的個人根據情形可以按實界定為經營行為,即無照個人也存在經營所得。
通過上述的分析,筆者認為,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在既無照又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獨立提供某項勞務取得的所得,主要體現為個人按勞取酬的行為;經營所得是對某項業務可以享受經營成果,即對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主要為持續性的承擔經營結果的行為。通俗來講,就是需要享有經營收益或承擔經營風險。當然在形式上也會有一定的差異,畢竟生產經營需要的人力可能不止一個,辦公場所的匹配也是必要的,而且經營具有持續性,但這只是表現形式,不應作為判斷是否是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的最根本出發點。
結束語
筆者認為:
1)個人辦理營業執照而產生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
2)對于未辦理營業執照的,但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
3)對于無照又未經批準的,是否有固定場所(包括網絡場所)也可以作為判斷依據之一,有固定場所的可以按照經營所得處理,沒有固定場所的,則按勞務所得處理;
4)對一個項目可以按照是否對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來判定,實務中經營行為通常會表現為借助一定的人力、物力(如辦公場所等),且持續性的一種活動;
5)勞務一般應表現為一個人的行為,對于雇用人員的行為,應視為經營行為;
6)對屬于列舉范圍內的勞務活動,取得一次性所得的,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7)支付所得的單位對勞務報酬所得有扣繳(含預扣預繳)義務,而經營所得則是自行申報義務,支付方不具有扣繳義務;
8)二者歸屬不同的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適用的稅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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