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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這些問題需留意!

      發布者:江海會計  發布時間:2019-05-05  閱讀:2837次

      問題一、業務招待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何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問題二、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額是否包含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題三、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如何扣除?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在稅前扣除。

      問題四、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能否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一家從事電子產品生產與銷售企業,2018年該公司銷售收入為800萬元,此外發生的視同銷售收入50萬元。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共計37萬元,其中不合規發票列支的金額為7萬元,上述不合規發票該公司無法重新換開。那么,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公司可以在稅前列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多少元?

      以不合規發票列支的7萬元業務招待費因無法重新換開,因此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按照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的60%計算的扣除限額:

      (37-7)*60%=18萬元

      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含視同銷售收入50萬元,因此,按照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計算的扣除限額:

      (800+50)*5‰=4.25萬元

      因為4.25萬元小于18萬元,所以,可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為4.25萬元。應納稅調增的金額為37-4.25=32.75萬元。

      報表填報

      結合上述案例,該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5行“業務招待費支出”相關欄次應填報如下: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關于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這些問題需留意!

      以上來自網絡,僅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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