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服務”銷售占比50%能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
問:我公司是從事貨物銷售并兼營裝卸搬運的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裝卸搬運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為50%,請問我公司能否享受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簡稱加計抵減政策)。其中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4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一)》對于第三問“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答復如下: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你公司裝卸搬運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正好為50%,不屬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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