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第一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新的政策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
賬無忌特別提醒: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時,采用超額累進計算方法,類似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雖然在國稅總局2019年第2號《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沒有表達出這種計算方法,但是,國稅總局及各省稅務局為此提供的公告解讀中,明確表示,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時,采用超額累進計算方法。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政策調整前,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上限分別為100萬元、工業企業100人(其他企業80人)和工業企業3000萬元(其他企業1000萬元)。此次調整明確將上述三個標準上限分別提高到300萬元、300人和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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