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每到年關將至,農民工討薪的新聞就層出不窮。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問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于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中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負有監督與連帶責任,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實務中,總包為了規避分包方將工程款挪作他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風險,的確會選擇由總包方通過農民工工資專戶代發分包方工資。這一通操作下來,農民工的工資得到了保障,但是總包方與分包方財務人員在做賬的時候疑惑了,總包代發分包工資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入賬需要依據哪些憑據?個稅由誰來申報?今天為大家解決以上三個問題。
一、賬務處理
案例: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為施工總承包單位,采取一般計稅方法,將其中某專業作業工程分包給B公司,B公司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當月,雙方經過驗工計價,工程量1000萬元(含稅),約定A公司通過農民工資專戶代發B公司工資500萬元,轉賬支付B公司300萬元的工程款,200萬元工程款竣工結算后一次性支付。B公司按實際收到的工程款和代發工資合計數800萬元為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收到的工程款,約定收到工程價款后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A公司、B公司均適用《企業會計制度》。
1.總包方賬務處理: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933.94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06萬元[(500+300)÷(1+9%)×9%]
貸:銀行存款—通過農民工工資專戶代發B公司工資 500萬元
銀行存款—支付B公司工程款 300萬元
應付賬款— B公司 200萬元
備注:竣工結算時,B公司開具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6.51萬元[200÷(1+9%)×9%]
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16.51萬元
2.分包方賬務處理
對于分包方來說,該業務可以理解為同時發生以下兩筆業務。
第一項業務:驗工計價確定工程量1000萬元
借:應收賬款—A公司代發農民工工資 500萬元
應收賬款—A公司 200萬元
銀行存款 300萬元
貸:工程結算 917.43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6.06萬元[(500+300)÷(1+9%)×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 16.51萬元[200÷(1+9%)×9%]
備注:竣工結算后,B公司開具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16.51萬元[200÷(1+9%)×9%]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51萬元
第二項業務:計提工資并由總包方代為發放工資500萬元
①.計提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費 500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0萬元
②.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0萬元
貸:應收賬款—A公司代發農民工工資 500萬元
二、總包方與分包方代發工資各自所需的相關稅前扣除憑據
總包代發分包工資屬于特殊業務,雙方都不能忽視業務過程中的證據鏈,務必取得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業務的真實性。
(一)總包方——代發工資實質屬于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
1.分包方開具的“建筑工程”發票
工資表上的用工單位為分包方,總包方不能依據分包方提供的工資表直接入賬,稅前扣除必須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建筑服務”增值稅發票。
如果是納稅義務發生的工程款,分包方需開具帶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如果不在工程款計量周期內、工程進度款未結算的,或已付清前期工程結算款項的,屬于預付工程款,分包單位可開具發票編碼為“612”的不征稅發票。
注意:取得正式發票時,“備注欄”必須打印“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和項目的名稱”
2.總包代發分包工資的協議
《條例》規定,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巴菩小币馕吨皇菑娭茍绦,是雙方協商一致后的行為,雙方需要簽訂總包代發分包工資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3.分包方提供工資表、考勤表
總包代發分包工資,必須由分包方提供農民工工資表、考勤表。
農民工工資表需要明確姓名、身份證號、月工資、實發工資、開戶銀行及賬戶等信息。
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加蓋分包方公章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4.分包方提供的用工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為保證分包方提供的工資表上的收款人為分包單位的用工人員,建議總包方向分包方索要用工合同或者相關協議的復印件。
5.代發工資憑證
總包方通過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應取得銀行蓋章的農民工資發放流水單。
(二)分包方——收取工程價款與支付農民工資兩項業務
第一項業務:驗工計價確定工程量
1. 發票(同上)
2. 工程審批單或計量單等
第二項業務:計提工資并由總包方代為發放工資
1. 工資表、考勤表(同上)
2. 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或者申報記錄
3. 總包方提供代發工資憑證(同上)
4. 總包代發分包工資的協議(同上)
三、個稅由誰來申報?
總包代發分包的最關鍵問題是個稅由誰來申報?這在實務中也是困惑財務人員很久的問題。
政策文件:
1.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國稅函[1996]602號第三條規定,關于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法規,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法規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結論:總包代發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是由分包單位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交給總包方代為發放的。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是分包單位,分包單位是個稅扣繳義務人。
建議:總包與分包簽訂代發協議時,明確相關的個稅扣繳和申報義務,由分包公司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和繳納。總包方在發放工資時,是按照分包方提供的工資表的“實發工資”的金額發放工資,通常所說的稅后工資。
如果分包方提供的工資表沒有明確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總包直接按照工資表上的金額發放工資,分包方在申報繳納個稅的時候需要按照總包實際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稅后工資,反算出稅前工資,作為農民工申報繳納個稅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