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綜〔2015〕2號
省各委辦廳局,各市、縣財政局,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117號)要求,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負擔,決定對小微企業減免五項政府性基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以下小微企業納稅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
1.按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純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免征所屬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稅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2.按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純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免征所屬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營業稅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于既有增值稅應稅行為又有營業稅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所屬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應按增值稅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所屬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應按營業稅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免征防洪保安資金,對其他企業按現行標準減半征收防洪保安資金。免征防洪保安資金的小微企業范圍,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
三、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屬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冊登記的,自其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冊登記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免(減)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保障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減免范圍。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