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
在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授予設區的市級衛生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內,受理、審核、決定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衛生許可(含企業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換證)。 |
法律依據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七條; (二)《關于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衛生監管機關變更的決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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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
條 件 |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八條;國家標準GB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05〕498號)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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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審查申請表(原件1份); 3.營業執照、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一(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原件1份); 5.申請單位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6.生產經營場地的合法使用證明(生產經營場地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租賃合同;場地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7.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生產用水的衛生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 8.產品配方及劑型(包括原料、添加劑及強化劑,單位為g/kg)(原件1份); 9.生產工藝(包括流程圖和說明)(原件1份); 10.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外環境總體布局圖(25米范圍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生產場所布局總平面圖(復印件1份,驗原件); 12.設備設施(含衛生設施)布局平面圖(復印件1份,驗原件); 13.檢驗室平面圖(復印件1份,驗原件); 14.生產場所(含墻面、地面、天花、門窗等)擬使用的主要裝修材料材質說明(原件1份); 15.產品標簽(送審稿,復印件1份,驗原件); 16.產品說明書(送審稿,復印件1份,驗原件); 17.產品質量標準(送審稿,復印件1份,驗原件); 18.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選址設計衛生學評價報告(原件1份); 19.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表(原件1份); 20.《建設項目選址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原件1份); 21.生產場所(含墻面、地面、天花、門窗等)主要裝修材料材質說明(原件1份); 22.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生產設備的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 23.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涉水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涉水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1份); 24.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原件1份); 25.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復印件1份,包括員工體檢合格證和培訓證明); 26.《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原件1份); 27.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竣工驗收現場審查與量化評分表(原件1份); 28.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試產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及產品照片、產品樣品(含包裝); 29.原輔料生產廠家的有效衛生許可證(復印件1份)及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 30.進口原料供應商應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或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 31.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的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 32.食品衛生質量保證體系情況(包括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各類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包括:人員的體檢和培訓、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原料采購和驗收、用具和設備的清洗消毒、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添加劑的使用和管理、有毒有害物控制、庫房管理、防鼠防蟲等制度)(復印件1份,驗原件); 49.生產場所所在位置地址示意圖(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決定機關 |
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程 序 |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
時 限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檢疫、檢驗、鑒定所需時間除外,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廣東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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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
收 費 |
無。 |
年審或年檢 |
食品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 法律依據:《廣東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