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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司注冊程序及時間 |
發布者:江海會計 發布時間:2015-01-10 閱讀:41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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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司辦理時限:(設立) 自申請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收件后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外資公司申辦資格:(設立) 1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 、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5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6 、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申辦外資公司手續:(設立) 設立登記 : ( 1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 2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3 )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 4 )批準證書副本(一); ( 5 )住所使用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復印件); ( 6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 7 )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 8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注: ①相關文件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②相關文件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辦理外資公司依據:(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九屆十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國務院第 156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國家主席令第 48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國務院發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1987 年 12 月 21 日國務院修訂、 2001 年 7 月 22 日國務院令第 311 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 2000 年 10 月 31 日國家主席令第 40 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5 年 9 月 4 日外經部第 6 號令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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