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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公司變更(備案)申請材料清單

      發布者:江海會計  發布時間:2015-01-10  閱讀:7257次
      一.名稱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住所(經營場所)申報信息材料(在申請書中填寫);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法定代表人或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增加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同時增加新股東的,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7. 減少認繳注冊資本總額的,登載減資公告的報紙(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請辦理減資登記),及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五.營業期限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權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經公證、見證機構公證或見證的股權轉讓協議,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法院強制執行的提交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1份);
      7. 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七.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股東或發起人改變名稱或姓名的更名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4. 更名后的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八.出資方式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
      4.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經營范圍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
      4.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實收資本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同時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的,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原件1份)(注:《出資證明書》上應同時注明以下任意一項信息:①驗資報告編號及出具該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②銀行詢證函號碼及出具該詢證函的銀行名稱;③銀行驗資賬號及該銀行名稱);
      4. 如同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章)(原件1份);
      5. 減少實收注冊資本總額的,還應提交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在報紙上登載的減資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請辦理減資登記,原件1份),及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備案事項變動的決議或決定(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三.清算組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清算組備案事項的決議或決定(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組成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機構與對外投資情況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市外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的,提交下屬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撤銷備案的,提交由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轄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注銷登記申請書》(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或其他對外投資已經處理完畢的證明。
      十五.指定聯系人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指定聯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十六.境外股東、發起人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4. 股東變更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的文件 (原件1份)。
      十七.遷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在申請書中填寫);
      6. 公司遷入本市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 原公司登記機關移交的經封存的公司登記檔案原件;
      8.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八.遷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入的文件(原件1份);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外資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記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續公司變更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原件1份);
      6、各公司股東會關于合并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訂立合并協議(原件1份);
      8、登報已滿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9、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10、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1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2、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
      (二)被吸收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
      4、公司關于注銷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
      5、登報已滿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訂立的合并協議(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外資有限公司新設合并登記
      合并各方解散,設立一個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原件1份);
      6、各公司股東會關于合并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訂立合并協議(原件1份);
      8、登報已滿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9、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10、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
      11、指定聯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12、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13、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14、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材料(在申請書中填寫);
      1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份;
      16、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1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被新設合并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
      4、公司關于注銷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訂立的的合并協議(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說明(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一.外資有限公司新設分立登記
      原公司解散,新設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銷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
      4、原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對公司財產作相應分割(原件1份);
      5、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登報已滿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
      (二)新設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指定聯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8、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9、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材料(在申請書中填寫);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份;
      11、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十二.外資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記
      原有限公司存續,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原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對公司財產作相應分割(原件1份);
      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登報已滿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
      (二)新設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指定聯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8、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9、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材料(在申請書中填寫);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份;
      11、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十三.外資企業變為內資企業登記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
      4、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署);
      6、股權轉讓協議(經公證、見證機構公證或見證的股權轉讓協議,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法院強制執行的提交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1份);
      7、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四.外資有限公司變股份公司登記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份;
      4、原有限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公司類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及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提交);
      6、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7、審批機關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8、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報告中需要體現原有限公司凈資產狀況,折合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原件1份);
      9、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10、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董事5—19人;監事3人以上,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原件1份);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核對原件);
      12、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五.外資股份公司變有限公司登記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份;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5、審批機關批準的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6、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關于變更公司類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7、有限公司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屬新的股東須核對原件);
      8、載明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原件1份);
      9、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核對原件);
      10、原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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